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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比限放宽

添加时间:2014年9月10日   来源: 企业环保治理及环保行政复议及环保诉讼高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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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部委会签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暂行办法》初稿已经完成,800多家上市国企股权运作将有新规可循。
  国资委《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暂行办法》初稿已经完成,并正式进入与财政部、证监会的会签阶段。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暂行办法》关系到未来八百多家上市国企的股东变化以及诸多国企内部产业链条的变化与重组。”一位国资委内部人士告诉记者。
  银河证券首席经济学家左小蕾认为:“对于国有股减持的预期,已经被市场消化了。所以无论国资委规定如何,对市场的影响都不会太大。”
  价格谜题
  国资委知情人士预测,《暂行办法》初稿中将包含以下内容:即转让方及受让方的基本条件,转让的程序,对转让股数的要求或限制,转让中涉及控股权变更甚至是要约收购的情况该如何处理,转让中涉及的审批及各级监管部门的权限,转让过程中的信息披露,国企控股权变更的数据统计,相关股权转让是否符合国家政策或产业发展政策。
  对于《暂行办法》的具体内容,国资委非常谨慎。国资委内部人士向记者透露。“《暂行办法》是国资委继3号令(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暂行办法》2003年12月31日)及《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2006年12月31日)之后,专门针对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中涉及的敏感问题而设,不但涉面甚广,而且牵一发而动全身,所以国资委对其所持的保密及谨慎态度可想而知。”
  东莞证券顾捷峰期望:“在满足国资的资本监管前提下,国资委对国有股流通的特别约束越少越好。国有企业像真正的股份制上市公司那样运作就行了。”
  《暂行办法》中会对国有股权的协议转让规则重新约定。“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定出的政策,从2007年到2010年的这4年,要加快推进国有经济布局的结构调整,实现159家央企到100家央企的重组进程,单靠当前协议转让及产权交易市场的转让行为,速度是远远不够的,而且排除证券市场之外的产权转让,其信息披露、统计报告等程序性工作会更加繁重复杂。”来自北京产权交易所一位资深人士向记者分析说。
  “转让价格”是《暂行办法》的关键问题之一。“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以前国企产权转让主要通过协议或进入产权市场交易的方式进行,即使涉及上市公司的股权变更,也是通过其控股的集团公司进场交易(如双汇的产权转让),其所涉及的前述问题在国资委3号令中均有涉及,唯有‘价格问题’出现了重大变化。”
  专家预测:“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最终交易价格很可能会通过股价与资产评估的综合结果来考虑,或者是对股份转让的时点特征做出规定,而相比较下来,前者的实施可能会更容易一些。”
  转让比例限制放宽
  除转让价格之外,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所转让股数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是否存在限制也会是机构关心的重要问题。
  据此前报道,《暂行办法》中将会约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国有股的流通买卖在三种情况下需经国资委审批:一是导致上市公司控股权变化的;二是导致国家股低于最低持股比例的;三是买卖国有股5以上的大宗交易。
  2003年,中国证券结算深圳分公司曾发布“上市公司股权转让过户”的通知,其中曾对上市公司非国有股进行协议转让,做出了“转让股数必须占上市公司总股本5以上”的限制,并且只限于法人间的“一对一”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只能通过质押形式获得流动,其质押的比例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