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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中常见法律障碍 关于股权质押的法律规定

添加时间:2021年9月23日   来源: 企业环保治理及环保行政复议及环保诉讼高级律师  Tags: 股权转让中常见法律障碍,关于股权质押的法律规定

  田占厚律师,企业环保治理及环保行政复议及环保诉讼高级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珠海)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股权转让中常见法律障碍

一、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没有征得其他股东同意的处理

  未依法征得其他股东同意而转让股权的行为,严格讲是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如果其他股东追认的,则转让仍为有效。此种情形下,纠纷一般有两类:

  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履行完毕,而受让人起诉出让人,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先将该诉讼情况通知公司,让其在一定限期内征求其他股东对该转让合同的意见,其他股东在期限内有超过半数以上股东作追认或不作相反意思表示,且不同意转让的其他股东又不购买该转让出资的,或仅欲以低于转让合同价格购买的,判令转让合同双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

  如在合理期限内有其他股东表示以相同或优于该转让合同的价格条件购买该股权的,则视出让人意思表示而定。如出让人在此期间转而与其他股东履行股权转让的,则原股权转让合同受让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其可以要求出让方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已部分履行的应作无效处理,出让人还应返还其已收取部分转让款及法定孳息。

  但审判实践中,法院应以受让人在审理中变更原诉请而为之,否则法院只能仅就原诉请审理,或予以驳回其要求继续履行的诉讼请求,而不必主动干预应由当事人自由表示的私权。如经诉讼中给予一定的追认征询期限后,仍未能满足现行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条件的,则该转让合同确认无效,继续履行不予支持,出让方与受让方之间亦如前述,可按无效返还及根据过错赔偿损失的原则处理。

  公司要求确认股东出让的股权无效。

  在审理中,应由出让股权的股东负责举证,在期限届满前如其能举证证明已向公司提出转让其所拥有股权并征求其他股东意见的请求,公司过半数股东同意转让,且不同意转让的股东未作购买该股权的意思表示,或其所报价格的要求劣于现股东以外受让人所出价格条件的,则该转让合同有效。此外,如公司提起确认无效之诉时,出让人所转让的股权业已登记到受让人名下,则此种情形可视为其他股东已明知,并同意该转让。该转让合同也为有效。除此两种以外,转让合同无效。

  由此,继而引起合同双方当事人纠纷的,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区分合同内外关系,受让人与出让人之间的纠纷属转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公司与出让人之间的纠纷属转让合同一方当事人与合同之外第三人的关系,故一般应另行成诉,处理中按无效返还并按过错赔偿损失的原则裁判。

  二、股权出让人是实际投资未到位者或抽逃投资者的处理

  在此情形下的纠纷,一般也存在两类。

  一为股权受让人以出让人欺诈为由,要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或确认其为无效;

  二为公司债权人发现注册资金未到位,而要求出让人、受让人对公司债务承担,且前一纠纷往往因后一纠纷的发生而引发。在这类纠纷中,对于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也不能一概认定为无效。  

  审判实践中,应具体考察出让人对受让人是否构成欺诈来确定合同效力或是否属可撤销合同。如出让人转让股权时,对受让人隐瞒了其真实出资情况的,受让人可以欺诈为由撤销合同,或主张合同无效。如公司债权人因追索债权,而将受让人与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起诉的,审理中受让人又以欺诈为由主张撤销股权转让合同的,则应告知其另行起诉。因后一案处理的结果为前一案处理的依据,故程序上应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中止前一案的审理。

  后一案处理中,如股权转让合同被撤销或确认无效,则前一案中受让人不再为应承担的共同被告,债权人可申请追加出让人为共同被告,由出让人承担出资未到位而产生的民事。如债权人将出让人、受让人一并与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则受让人以欺诈为由主张转让合同撤销之诉,可在公司债务纠纷中合并审理。如股权转让当时受让人明知或应当知道出让人出资不到位的真实情况而接受转让,或受让人知道该事由后放弃撤销权,或未按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期限行使撤销权的,则视为其已同意在受让股权的同时承受原出让人因该股权所存瑕疵而应负的,故而受让人不能因公司债务纠纷而再主张撤销股权转让合同。

  在此情况下,应由受让人承担注册资金不到位而产生的民事。另外,因公司注册资本是公司作为市场主体而存在并运行的物质基础,公司设立时股东所负投资义务是公司法所要求的法定义务,出让人未尽出资义务而产生的,并不能因股权的转让而当然免除,故对受让人所不能承担部分,应令出让人承担赔偿,这是一种与其义务相适应的补充。




关于股权质押的法律规定

关于股权质押的法律规定 股票质押是否需要转移股权凭证的占有  我国《公司法》第129条规定,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那么股票又采用什么形式呢《公司法》第132条的规定是:股票采用纸面的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它形式。股票并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登记成立的日期,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并应当由董事长签名,公司盖章。  股票的物理形式对于股票质权的设立意义重大。传统纸质形式的股票,与汇票、支票、债权、存款单、仓单、提单等有价证券并无区别。纸质形式的股票的转让形式和有价证券的转让形式也是相同的,都要以纸质的凭证交付为准。股票的设质自然也要转让权利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