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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特许经营权能作为股东出资吗?

添加时间:2014年8月18日   来源: 企业环保治理及环保行政复议及环保诉讼高级律师  
  问:商业特许经营权能作为股东出资吗?
  答:特许经营权不是行政许可经营权而是商事特许经营权。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其登记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485号)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根据以上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权来源于特许人对于被特许人的授权,当特许人或被特许人将特许经营权作为出资转移到公司名下时,必须会引起特许经营法律关系中义务人如何履行义务、权利人如何行使权利,会破坏原来的特许经营秩序,所以,商业特许经营权不能作为股东出资用于注册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