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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公司的特别规定

添加时间:2014年8月2日   来源: 企业环保治理及环保行政复议及环保诉讼高级律师  
  一人有限公司的特点是该公司具有股东的唯一性和责任的有限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为了有效防止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滥用有限责任公司制度,规定了一些有别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条款,主要有以下几点:
  1、一人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而并非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3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不允许分期缴付出资。
  2、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天尚行提醒的是:如果投资人是法人,没有此项限制。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法律规定的股东会职权由股东行使,当股东行使相应职权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6、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7、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分开)
  此外,为防止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公司法》第20条和第64条还规定了,公司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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