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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投资公司上市的基本条件

添加时间:2018年7月18日   来源: 企业环保治理及环保行政复议及环保诉讼高级律师  
  现已设立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上市发行a股或b股,须获得外经贸部书面同意和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并符合下列条件:
  1、进行改组以符合上市公司的一般条件,如:
  (a)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b)公司成立时间须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
  (c)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不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25%,若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不少于15%;
  (d)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e)上市公司法规要求的其他条件。
  2、申请上市前3年均已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
  3、申请上市与上市后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
  4、上市发行股票后,其外资股比例应不低于总股本的10%;
  5、按规定需由中方控股(包括相对控股)或对中方持股比例有特殊规定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应按有关规定的要求继续保持中方控股地位或持股比例。
  6、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发行股票后,其增发股票及配股,除需符合上述条件外,还需符合增发股票和配股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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