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28082859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投资融资
律师文集
律师文集

外商直接投资的主要优惠政策

添加时间:2017年12月22日   来源: 企业环保治理及环保行政复议及环保诉讼高级律师  
 一、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免征地方所得税。
  经营期十年以上的工业、交通、农、林、牧等生产行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规定的减免税期满后,生产企业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70%以上,经税务机关审查核准,当年减按10%征收所得税;先进技术企业的减半征税期可申请延长三年。既是先进技术企业又是产品出口企业的税收优惠。
  经营期十五年以上的港口、码头开发经营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客商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不少于五年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的40%;如举办或扩建产品出口企业和技术先进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全部退还期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从事服务行业,客商投资超过500万美元,经营期十年以上,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第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客商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免缴汇出额的所得税。
  境外银行,以国际银行同行业间拆放利率贷款给深圳外资银行,所取得的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深圳外资银行支付给总行的利息,不超过国际银行同业拆放利率的,免征预提所得税。

  二、增值税、消费税
   (一)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产品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二)在深圳经济特区生产并销售的货物,按“地产地销”的政策规定,暂免征收工业环节的增值税,但消费税产品照章征收消费税。
   (三)对1994年1月1日以后办理工商登记的和1993年12月31日之前批准成立、在1994年1月1日以后新上生产项目,其产品与原生产的产品不同,并能单独核算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实行退(免)税。   
   (四)对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特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电力、高新科技、商业批发、纺织、印染和加工等六个行业范围的,由于改征增值税、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在已批准的经营期限内,最长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退还因税负增加而多缴纳的税款。
  宝安、龙岗两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税改后凡有增加税负,并符合深圳市有关规定的,可按规定期限给予返还。1994年按实际增加税负额,予以全额返还。从1995年起,返还率逐年递减20%。
   (五)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货物,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加工货物进口后,免征加工或委托加货物及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
  外贸企业承接来料加工后委托外商投资企业加工或外商投资企业承接来料工后委托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或国内企业加工,可持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免征委托加工工缴费的增值税及消费税。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  
  以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计征、税率为1%。

  四、房产税  
 房屋自建成或购买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房产税。房产税按房产原值70%计征,税率为1.2%;或按租金收入的12%计征。  

  五、车船使用税  
  机动车按乘人座位或净吨位计税,乘人汽车每辆每年120-320元人民币不等;载货汽车每吨每年60元人民币。机动船按净吨位计算。每吨每年据吨位大小分1.20-5.00元人民币不等。
  深圳市的车船使用税分半年或一年申报缴纳;境外进入深圳市行驶的机动车辆,分季缴纳。

  六、个人所得税
  外籍员工将每月工资收入减去4000元人民币扣除额后,按5-45%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港、澳、台同胞个人所得税参照上述政策执行。
  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同胞在深圳特区内金融机构的储蓄存款所得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七、用地
  协议规定出让土地使用权,地价标准按土地用途、土地区位、建筑容积率和土地使用年限分别厘定。   新开工的基建工程,自《土地使用合同书》生效之日起,至合同书规定的竣工日止,减半计征土地使用费。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竣工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优惠期,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能超过一年。

  八、进口关税  
  从1997年10月1日起,我国进口关税总水平由23%调到17%。国务院决定,自1988年1月1日起,凡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项目,其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也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国内投资项目,只要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其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利用出口信贷项目进口的自用设施、加工贸易项目进口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予免税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关于1997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的项目进口设备的税收政策,第一、国务院已决定对1996年3月31日前依法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总额内进口自用的设备和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直至进口完毕。第二、对1996年3月31日以前按国家规定程序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进口设备,从 1998年1月1日起,按原批准的减免税设备范围,全部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由项目单位凭原批准文件到所在地海关办理免税手续。第三、对 1996年4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内投资项目的进口设备,以及1995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批准的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设备,从1998年1月1日起,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由项目单位凭原批准文件到所在地海关办理免税手续。

  九、开展“三来一补”有关政策  
  开展“三来一补”的产业政策应与全市政策相一致。积极度鼓励发展资金密集型、技术密集型和全工序配套生产的项目,限制发展高耗能、高耗水等资源占用量大的项目,禁止兴建污染环境项目。
  山区和偏僻地区发展“三来一补”,尚未有厂房的,要根据需要兴建厂房,其工业用地价,经市规划国土部门批准,可比其它区域工业用地地价下浮30%。
  凡新办“三来一补”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营期不足十年而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要按规定追回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对外加工装配的成品属于国内市场紧缺而国家允许进口的,经有关部门番核批准,按规定办理进口手续和依法纳税后,可以在国内销售;“三来一补”企业经市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可使用国产原材料、零部件进行加工装配制成产品后出口。
  市财政对区属(含村镇)三来一补”企业收取的占工缴费3%的统筹部分不再收取。市财政对市属“三来一补”企业收取的统筹部分仍按原规定执行。商务单位对市属“三来一补”企业工缴费收取的手续费,由占工缴费的5%调整为3%。

  十、对在深外商投资企业和外籍人员逐步实行国民待遇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深圳市从1997年1月1日起对在深外商投资企业和在深外籍人员逐步实行国民待遇:   (一)适度放开外商投资企业自产产品内销市场
   1、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凡生产国家非配额、许可证限制产品的,内外销比例由企业自定,市外资局、市工商局在其立项、注册时予以核准;生产国家限制产品的,内销比例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市有关部门积极协助做好申报工作。
   2、鉴于国家已对加工贸易实行银行保证金制度,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国家非限制产品的,其内销计划直接在加工贸易合同中列明,由市政府加工贸易主管部门确认后,作为海关征税的依据,不再核发内销批文;生产国家限制产品的,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申领进出口许可证或办理有关批准文件。
   3、经市政府认定为“先进技术型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其产品可内销100%。
   4、外商投资于深圳市菜篮子工程和高产、高质、高效农业开发项目,其产品可内销100%。

  (二)统一有关服务价格标准  
   1、进出梧桐山隧道的集装箱货柜车、公共汽车、小轿车等机动车辆,不分境内外牌照,实行同一收费标准。   
   2、对外商投资企业用电,统一按内资企业用电价标准收费。
   3、外籍人员(包括港、澳、台同胞,下同)、外资机构和企业在深购买、租用办公楼、商业楼、厂房和住宅等物业的管理费收费标准,均与境内业主相同。
   4、在深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出资者、在深从业的外籍人员、在深购置物业的外籍居民和在深留和外籍学生,在市内各医院、诊所等收费标准,与境内居民相同。上述人员凭在深暂住证等有效合法证件,可以享受境内居民医疗服务价格待遇。  
    5、上款所列人员凭在深暂住证等有效合法证件,到市内各旅游景点旅游,享受境内居民价格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