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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放松管制

添加时间:2017年11月24日   来源: 企业环保治理及环保行政复议及环保诉讼高级律师  
新公司法放松管制,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由审批制改为登记制,使得公司设立更加便捷。新公司法第二章第一节和第四章第一节,分别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除外)的最低注册资本额从原来的5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律降低到3万元。注册资本额在15万元以上的,首次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注册资本在15万元及以下的首次出资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除投资公司外其余部分自设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股份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500万元,除投资公司外其余部分自设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设立时不再需要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二章新增一节专门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问题,成立独资公司不再是国有企业特权。对于股份公司的设立,在发起设立和公开募集设立两种方式之外,还增加了公司募集(即私募)设立方式,增加了投资者对设立公司方式的选择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