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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解读:第四十九条【董事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添加时间:2017年8月17日   来源: 企业环保治理及环保行政复议及环保诉讼高级律师  
公司法解读:第四十九条【董事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解读】本条是对于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的规定。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这样规定的目的主要是考虑到有限责任公司本身规模小于股份有限公司,社会关注度不强,企业的情况差别很大,千篇一律的强制性规定如果不能有效地适应各个公司的具体情况,反而会对公司法的权威造成损害。因此,在董事会的活动方式上留有必要的空间,让公司的投资者通过章程予以规定,不仅是必要的,而且还会收到对投资者培养权意识和规则意识的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