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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带来的“利好”

添加时间:2016年10月8日   来源: 企业环保治理及环保行政复议及环保诉讼高级律师  
   从今年1月1日起实行的新《公司法》,与老《公司法》相比,修改的条款多达224条,新增条文41条。在这次彻底“翻修”之后,新《公司法》给创业者带来哪些“利好”消息呢?
  3万元当老板
  老《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0万元人民币。“一分钱难倒英雄汉”,10万元的“门槛”让不少想开公司但资金不够的创业者望而却步。新《公司法》降低了当老板的“门槛”,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3万元。
  一人可以办公司
  老《公司法》对公司设立人的人数进行了限制,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人应为两人以上,但在现实中,一个股东的出资额占公司资本的绝大部分,其他股东只占象征性的一小部分,或者一个股东拉上亲朋好友“挂名”股东,这些情况很普遍。新《公司法》确立了“一人公司”的合法性:“一人有限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同时规定,一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0万元,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新《公司法》允许成立“一人公司”,增加了百姓创业和就业的机会。
  小股东有权说“不”
  针对大股东利用对公司的控制权侵害小股东权益的行为(比如长期不向股东分配利润,不允许中小股东查阅公司的财务状况),新《公司法》赋予了小股东说“不”的权利,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公司连续5年盈利,符合法定的分配利润条件但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