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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性规范推助国资监管能力

添加时间:2015年10月21日   来源: 企业环保治理及环保行政复议及环保诉讼高级律师  
  新《公司法》大幅度减少强制性规范,并同时大量采用任意性规范,从而与国际《公司法》的立法趋势更加融合,也体现了本次《公司法》修订更多地采取私法自治的理念。
  一方面减少强制性规范,增加任意性规范是强化当事人意思自治在《公司法》上的表现,诚如中国当代法律界权威江平教授所言“意思自治极力推进任意性规范,以无限多样的契约触及丰富多彩的社会生活,克服强行法无法周延所有社会关系的局限性”。但从另一方面来看,如何把握增大了的任意性规范对市场风险的控制,防范《公司法》律风险,这些都急需引起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注。
  努力提高国有资产监管能力和水平是新《公司法》对国资监管机构和工作人员提出的重大课题。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并不断提升运用法律的能级,是我们必须正视和面对的形势和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