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28082859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合并分立
律师文集
律师文集

吸收合并公告

添加时间:2014年8月20日   来源: 企业环保治理及环保行政复议及环保诉讼高级律师  
经a公司、b公司分别于200X年XX月XX日、200X年XX月XX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a公司拟吸收合并b公司,A公司存续,B公司解散,根据《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均由合并后存续的a公司承继,请相关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次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联系人:
地址:    
a公司
b公司
200X年XX月XX日
(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