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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发行公司债券筹措资金的条件有哪些

添加时间:2021年10月8日   来源: 企业环保治理及环保行政复议及环保诉讼高级律师  Tags: 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发行公司债券筹措资金的条件有哪些

  田占厚律师,企业环保治理及环保行政复议及环保诉讼高级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珠海)律师事务所,执业经验丰富,责任心强,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多年执业经验的积累,法学理论知识不断强制,案件处理各项技巧不断提升,把委托人的事当做自己的事,把自己的专业素养运用到案件代理过程中实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一、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根据《证券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二、证券市场当中禁止的行为

《证券法》

第七十六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第七十七条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实际上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公司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都是来自于没有完全的将上一次公开发行或者正在公开发行的债券相关问题完全解决所带来的,建议遇到这样情况的可以选择咨询律师帮忙进行处理,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发行公司债券筹措资金的条件有哪些

发行企业债券必须具备的条件

发行公司债券的目的是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同时要维护投资者的利益,使发行债券的公司能够有到期偿还本息的能力,因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2.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

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于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批准发行时所确定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这是发行公司债券的一项重要条件,目的在于正确、有效地使用筹集到的资金,保持和增强公司的偿债能力,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发行公司债券后,能保持发债条件并获得投资者信任的,可以再次发行公司债券,这对公司的筹集资金是有益的。如果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未能取得投资者的信任,并有不利于债权人行为的,则其再次发行公司债券要受到限制。因此,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

1.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的。

2.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

关于公司债券的概念,在教科书中都基本这样定义:“公司债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同时还进一步解释,它表明发行债券的公司和债券投资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公司债券的持有人是公司的债权人,而不是公司的所有者,是与股票持有者最大的不同点,债券持有人有按约定条件向公司取得利息和到期收回本金的权利,取得利息优先于股东分红,公司破产清算时,也优于股东而收回本金。但债券持有者不能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等各项活动。

上述表述对“公司债券”的定义与解释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如果要真正从理论上理解公司债券概念,还必须进行以下分析:

实质

首先,公司债券作为一种“证券”,它不是一般的物品或商品,而是能够“证明经济权益的法律凭证”。“证券”是各类可取得一定收益的债权及财产所有权凭证的统称,是用来证明证券持有人拥有和取得相应权益的凭证。

其次,公司债券是“有价证券”,它反映和代表了一定的经济价值,并且自身带有广泛的社会接受性,一般能够转让,作为流通的金融性工具。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有价证券”是一种所有权凭证,一般都须标明票面金额,证明持券人有权按期取得一定收入,并可自由转让和买卖,其本身没有价值,但它代表着一定量的财产权利。持有者可凭其直接取得一定量的商品、货币或是利息、股息等收入。由于这类证券可以在证券市场上买卖和流通,客观上具有了交易价格。

发行者

债券的发行人、债务人是“公司”,而不是其他组织形式的企业。这里的公司不是一般的企业,是“公司化”了的企业。发行公司债券的企业必须是公司制企业,即“公司”。一般情况下,其他类型的企业,如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合作制企业都不具备发行公司债券的产权基础,都不能发行公司债券。国有企业属于独资企业,从理论上讲不能发行公司债券,但是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中国的国有企业有其不同于其他国家的国有企业的特别的产权特征,也可以发行债券——企业债券。而且,不是所有的公司都能发行公司债券。从理论上讲,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必须是承担有限的,如“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他类型的公司,如无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等,均不能发行公司债券。

必要性

债券必须由其发行人面向其投资者通过“发行”才能实现。公司债券“发行”是发行人通过出售自身的信用凭证——公司债券获得资金,同时公司债券投资者通过支付资金购买发行人的信用凭证的一种信用交易过程。

从法理上讲,发行是一种“要约行为”。作为公司债券的发行,发行人一般通过发布公司债券发行章程或者发债说明书方式进行要约,只要承认和接受“要约”条件并愿意支付必需资金的投资者,都可成为公司债券投资人,同时,凡是购买公司债券的投资者,都等于认可接受了“要约”,就必须履行“要约”上的义务和有权获得“要约”上的权益。在公司债券发行过程中,必须按照“要约”的基本特征,在发行章程或发债说明书上明确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发行对象、募集资金用途,以及公司债券的所有要素内容,包括发行人、发行规模,期限、利率、付息方式、担保人以及其他选择权等等,因此,发行公司债券作为一种“要约”行为,是公司债券的“出售一购买”契约的签定过程。

一般地,发行包括公募和私募两种。公募发行是面向社会不特定的多数投资者公开发行,这种方式的证券发行的允准比较严格,并采取公示制度,私募发行是以特定的少数投资者为对象的发行,其审查条件相对宽松,也不采取公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