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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保障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和特定条件下退出公司的权利

添加时间:2017年11月4日   来源: 企业环保治理及环保行政复议及环保诉讼高级律师  
  有些有限责任公司的大股东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权,长期不向股东分配利润,也不允许中小股东查阅公司财务状况,权益受到损害的中小股东又无法像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那样可以通过转让股份退出公司,致使中小股东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公司法保障中小股东知情权和特定条件下退出公司的权利。

  修订后的公司法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一章中,设专节“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为其深入改革提供制度支持。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合并、分立、解散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合并、分立、解散的协议不生效;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的,应当持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文件,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