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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资格方面的要求和限制

添加时间:2017年10月18日   来源: 企业环保治理及环保行政复议及环保诉讼高级律师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哪些任职资格方面的要求和限制?
  公司董事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全体董事。公司监事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的全体监事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全体监事。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由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于公司的经营管理和业绩效益负有重要的责任,公司法对他们的任职资格有较为严格的限制性条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律师提醒:对于自然人的年龄上限、国籍、住所地都没有限制,该自然人也不以具有股东身份为限。
  (2) 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援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偿还。
  上述各项规定,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果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股东向公司委派董事,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和监事,公司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均应遵守上述规定的条件。如果公司未按上述条件委派、选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则该委派行为、选举行为和聘任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