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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的条件有哪些?

添加时间:2017年9月8日   来源: 企业环保治理及环保行政复议及环保诉讼高级律师  
  出口退(免)税办理,不同类型的企业办理的办法不同,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按照出口“免抵退”税办法办理,一般纳税人外贸企业按照出口“免退”办法办理,小规模企业按照出口免税办法办理。
  办理的大体程序是:首先企业取得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格。其次,货物出口后进行帐务处理,并收齐相关单证(报关单、出口发票、增值税申报表等),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生成出口退税和增值税申报数据后上报当地国税局退税管理部门。
  第三,税务机关审核合格后,开具审批单等资料交当地国库,由国库将退税款退付到企业。
  新办企业在办理了退税认定之后,且其出口的货物在一般情况下应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2)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
  (3)必须是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
  (4)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公司注册开业时间在一年以下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小型出口企业除外),内外销销售额之和超过500万元(含)人民币,且外销销售额占其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含)的生产企业,如在自成立之日起12个月内不办理退税确有困难的,在从严掌握的基础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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