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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以房地产作为出资的要求

添加时间:2016年9月1日   来源: 企业环保治理及环保行政复议及环保诉讼高级律师  
  股东以房地产作为出资的要求
  房地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所有权。股东可以单独以土地使用权出资,也可以将土连同其上的建筑物一同出资。以房地产出资必须进行评估作价。
  以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可以作为股东出资;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应先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后才能作为出资;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土地和城市郊区、农村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出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是未设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
  作为出资的房地产不仅要实际交付,还必须办理产权登记。若出资者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但未交付房产,公司债权人有权追索公司财产,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有权要求对该作为出资的房产以强制执行;公司或公司其他股东有权要求该出资者履行房产交付义务并赔偿由此给公司造成的财产损失。房产交付与过户都是必经程序。若出资者已交付房产但未办理过户手续,这种出资手续也是不完备的,同样构成不履行出资行为,公司或公司其他股东有权要求该出资人履行房产的登记过户手续,出资人拒绝登记或者以未登记过户为由要求收回房产,当事人可以诉请强制登记过户。
  如果出资人既未交付房产也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属于完全不履行出资义务,应承担法律责任:需继续履行出资的义务、其他股东或发起人连带认缴的责任以及由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