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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公司合并

添加时间:2015年10月26日   来源: 企业环保治理及环保行政复议及环保诉讼高级律师  
  外资公司合并的材料
  (1)各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关于公司合并的申请书和公司合并的协议(原件);
  (2)各公司最高权利机构关于公司合并的决议(原件);
  (3)各公司合同、章程;
  (4)各公司的批准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各公司验资报告;
  (6)各公司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7)各公司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
  (8)各公司的债权人名单;
  (9)合并后的公司合同、章程(原件);
  (10)合并后的公司最高权利机构成员名单;
  外资公司合并的注意事项
  拟合并的公司应当自审批机关就同意公司合并或分立作出初步批复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拟合并公司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后,公司债权人无异议的,申请人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在报纸上三次登载公司合并公告的证明;
  (2)公司通知其债权人的证明;
  (3)公司就其有关债权、债务处理情况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