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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转让股权 损人利益协议无效

添加时间:2015年9月21日   来源: 企业环保治理及环保行政复议及环保诉讼高级律师  
恶意串通转让股权 损人利益协议无效
  为人逃避责任,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刘霞(化名)将其在安阳市丰源农资有限责任公司46%的股权无偿转让给其二哥刘强(化名),并经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其转让股权的行为究竟是否有效呢?8月16日,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效力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刘霞与被告刘强于2009年4月2日所签订的安阳市丰源农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事情还要从被告刘霞的儿子尚山(化名)说起,2008年11月26日尚山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将原告平安(化名)撞成重伤,后尚山犯被内黄县人民法院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本案被告刘霞及其夫尚瑞兵赔偿原告平安医疗等费用共计251975.55元。被告刘霞曾系安阳市丰源农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其出资额为92万元,占该公司46%的股权,其长兄刘建全为另一股东,出资额为109万元,占该公司54%的股权,2009年4月2日,被告刘霞将其在安阳市丰源农资有限责任公司46%的股权无偿转让给其二哥刘强,并经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判决生效后,被告刘霞拒不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于是原告平安将被告刘强、刘霞起诉到法院,请求确认他们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而二被告辩称他们间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符合法律规定,转让行为合法有效且已履行完毕,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变更了登记。原告的诉请无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争持不下。
  内黄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公司登记、变更过程中,公司登记机关只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在审理民商事案件中,涉及确认商事登记权利的归属时,应当审查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依据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效力确认民事权利的归属,认定二被告的答辩理由不能成立。从二被告股权协议转让的时间来看,正是被告刘霞及其子面临承担刑事或民事责任之际,且被告刘强、刘霞和刘建全是兄妹关系,综上,二被告之间的转让协议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原告平安利益的情形,其所签订的转让协议无效。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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