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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申请撤销章程

添加时间:2015年6月17日   来源: 企业环保治理及环保行政复议及环保诉讼高级律师  
  导读: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应由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经所有股东签字、盖章,并在工商部门备案,且内容并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该章程合法有效。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是确定公司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是关于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基本规范。法律对公司章程的修改规定了极为严格的条件,要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而召开股东会,应于会议召开前15天通知全体股东。
  依据新《公司法》第33条的规定,“公司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章程的修改,应在工商部门登记备案,没有登记备案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在此并没有评价章程的效力。
  新《公司法》第22条对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因此,如果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违法,股东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决议。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在没有死亡股东继承人参加公司股东大会的情况下,修改公司的章程,以此限制公司股东的继承资格。虽然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对自然人死亡后其股东资格是否可以继承作出的限制性规定,本身并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如果召开股东大会、修改公司章程,未通知死亡股东的法定继承人参加。该章程的修改发生在继承开始之后,召开股东大会时死亡股东生前所持有的股份无人代表行使表决权。根据法律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而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要求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由于死亡股东生前拥有的股权,代表这部分股权的表决权无人行使,在表决通过公司章程修改决议时,如何计算是否达到三分之二,也有一定的疑问。且修改后的章程又未在工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不得以修改后的条款对抗第三人。
  显然,该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对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旧《公司法》没有规定。其继承人可依据新《公司法》第22条的规定,以股东会决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为由,否认股东会决议的效力,进而否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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