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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中如何对债权人进行保护?

添加时间:2015年4月16日   来源: 企业环保治理及环保行政复议及环保诉讼高级律师  
  公司合并中如何对债权人进行保护?
  债权人在公司合并中享有的权利包括知悉权、异议权即清偿或担保的请求权、权利损害的救济请求权等。
  (一)知情权
  在公司合并即债务人变更的过程中,债权人首先享有知情权。合并各方公司有义务向债权人告知合并的事实及其享有的异议权。我国《公司法》第174条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二)异议权
  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核心是确认债权人对公司合并的异议权。《公司法》第174条规定,债权人对公司合并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的异议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或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未接到通知者)提出,否则视为同意合并。
  (三)损害请求权
  如果合并公司为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或者不按照债权人的要求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可就其权利损害提出救济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