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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分公司的设立登记

添加时间:2014年10月27日   来源: 企业环保治理及环保行政复议及环保诉讼高级律师  
一.分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设立分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名称必须冠以公司名称全称;
 2.  经营范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3.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分公司不得与公司在同一经营场所经营。
二.设立登记程序:
1. 进行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2. 填写登记注册书;
3. 提交登记文件、证件,受理后按约定日期领取营业执照。
三.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 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表格);
2. 指定(委托)书(表格);
3. 股东会决议;
4. 加盖公司印章的公司章程复印件;           
5.加盖登记机关印章的公司执照复印件;
6.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 经营范围中涉及国家专项审批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做的工作:
1. 刻制公章;  办理税务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登记注册手续。